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对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根基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制度作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部门和二级单位以及包括基地建设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2)事 故
第1条 人身事故 1.1 记录事故:
1.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1.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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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事故。
1.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伤职 工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1.4 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2条 机械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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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2.2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2.2.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2.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2.2.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2.2.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事故调查处理
第1条 即时报告
1.1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1.2 特大、重大机械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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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汇报,
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1.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1.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2条 事故调查组织 2.1 人身事故调查组织
2.1.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
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管部。 2.1.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严重未遂事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主持,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安管部门。
2.1.4“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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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部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2.1.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1.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2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组织
2.2.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技装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技装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市电力公司安监部门等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3条 事故调查程序 3.1 保护事故现场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2 收集原始资料
3.2.1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事故单位立即组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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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笔录,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2.2事故调查组处理后,安全管理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安全工作票以及事故的原始材料等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管理人。
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 调查事故情况 3.3.1人身事故
3.3.1.1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3.1.2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设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1.3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1.4应查明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光泽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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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治疗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2 机械设备事故
3.3.2.1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的运行情况。
3.3.2.2应查明设备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3.2.3应查明设备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刹车装置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3.3.2.4调查机械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3.3.5应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的管理、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点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4 分析原因责任
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记录;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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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第143条的规定确定事故调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6 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吉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3.6.2对下列情况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3.6.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3.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2.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6.2.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机械设备运行、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4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4.1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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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2公司领导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 ,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分别报送市电力公司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4.3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具体情况应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资料: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电网、机械设备事故报告; 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技术安全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诉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处分决定和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
单位(部门)等。
(4)事故统计报告
第1条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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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1.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2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填写《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去。
1.3人身死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影像资料。
第2条 月(年)度报告、报表 2.1 根据事故类别分别填写以下报表: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5)附则
第1条 本制度与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电力行业的为准。
第2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部。 附表: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5《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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