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这种储金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劳动关系为准,职工只要与相关单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这种储金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劳动关系为准,职工只要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职工有知情权、异议权;凡违背《条例》规定的,职工有揭发检举权和控告权。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在职职工以法定基数和合理的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条例》不但赋予了在职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同时也也赋予了监督的权力。职工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均属欠缴,职工有权按法定程序要求补缴,以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职工权利与义务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之一,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职工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一方面,职工有权利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例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等;另一方面,职工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职工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只有职工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准,职工只要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受到罚款等法律制裁。职工有知情权、异议权、揭发检举权和控告权。单位应为在职职工以法定基数和合理的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均属欠缴,职工有权按法定程序要求补缴,以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