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商品房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标准以及购房者可获得的赔偿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为由请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应根据损失计算。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则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另外,如果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或欺诈行为,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法律分析
商品房延期交房时,国家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
1、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在第一位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又将房屋出卖给另一位购房者。
2、开发商方故意向购房者隐瞒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或者向购房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而诱导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3、开发商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导致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
4、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被抵押,但出卖时隐瞒这一事实。
5、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并且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那么3%以内(包括3%)部分的房款额由出卖人返还给买方,并支付利息。超过3%部分的房款额,出卖人双倍返还买方。
三、不同情况下的违约金,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1、当事人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提出另一方要求赔偿的违约金过高,那么违约金的确定就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中对这种情况有相关约定,按照合同来走。第二种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需举证说明自身的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具体多少损失,若举证情况属实,则按照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原则,双方协议进行调整。
2、开发商若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
若碰到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存在欺诈行为,最后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不仅要返还购房者已经付过的房款和相应的利息,还要满足购房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数额一倍的违约金赔偿要求。
结语
商品房延期交房时,国家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则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
1、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在第一位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又将房屋出卖给另一位购房者。
2、开发商方故意向购房者隐瞒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或者向购房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而诱导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3、开发商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导致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
4、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被抵押,但出卖时隐瞒这一事实。
5、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并且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那么3%以内(包括3%)部分的房款额由出卖人返还给买方,并支付利息。超过3%部分的房款额,出卖人双倍返还买方。
三、不同情况下的违约金,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1、当事人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按照合同来走;如果没有约定,当事人需举证说明自身的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具体多少损失,若举证情况属实,则按照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原则,双方协议进行调整。
2、开发商若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不仅要返还购房者已经付过的房款和相应的利息,还要满足购房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数额一倍的违约金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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