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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