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基于主债务合同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出质人将财物交给质权人占有并设定质押担保。质押合同未登记无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设立,但有价证券、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权可设立。质押是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只有在质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一同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出质的有价证券、基金份额或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的质权,在出质登记时可设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相似,其关键在于担保期限内担保物的占有方。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付质权人占有,并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质权人为债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物包括动产质物和权利质物。动产质物是指出质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动产。权利质物是指出质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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