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包括案件审理时间:
留置期限并不包括案件审理时间。根据法律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方法,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方法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如下所述:
(一)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二)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方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