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则有效,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优先受偿。第395条规定,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等财产可作抵押。房屋抵押给个人,只要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第395条第1款第1至5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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