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公租房的租房合同承租人可以到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补办。公租房的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马鞍山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含)以下。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马鞍山市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指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含)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本人具有马鞍山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该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单身职工;申请人在马鞍山市无住房;申请人年收入低于马鞍山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未满5年。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含)以下。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非马鞍山市城镇户籍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该市无住房;申请人年收入低于马鞍山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4、引进人才,指符合马鞍山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该市无住房;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标准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一致;引进人才的保障面积标准由马鞍山市、县政府另行确定。
二、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谁?
公租房的性质是住宅性质,不过只有使用权。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三、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为:
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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