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罪需要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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