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民法典有三项限制条件
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比如,一物两卖的情况,一方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比如,强制违约人提供劳务,强制演员演出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必须是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选择权在债权人。
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
二、继续履行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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