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活动。鉴定结果可用于医患协商、卫生部门处理纠纷、行政处罚和诉讼证据。鉴定受理条件包括申请途径、涉及机构、已调解或判决、已提起诉讼等。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或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不收费。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三、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鉴定所需要的费用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结语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它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纠纷案件和作出行政处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委托鉴定需缴纳鉴定费,若属医疗事故则由医疗机构支付,否则由申请方支付。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承担。重新鉴定时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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