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无效。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只保障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所以债务人未变化时,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人的利益。保证合同的禁止债权转让规定不能阻止主债权的转让,但保证人可以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时,若未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对保证人无效。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未发生变化,只有债权人有所变化。由于保证人保障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所以债务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保证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时只需通知保证人即可。但若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特定化要求或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愿,转让后保证人可能不再对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责任只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保证合同中的禁止债权转让规定并不能真正阻止主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因为保证人并非主债权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保证人和受让人都不能以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否定主债权转让效力,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证人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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