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成都北路 1067 号
卢湾中山南一路 1125 号
黄浦陆家浜路 88 号
闸北天目中路 707 号二楼
长宁茅台路 842 号
杨浦政熙路 90 号
普陀府村路 125 号
虹口水电路 1888 号
闵行漕宝路 1663 号
金桥杨高中路 110 号
宝山宝杨路 628 号
嘉定嘉安路 2599 号
封浜星华路 2260 号
金山石化隆平路 179 号
朱泾亭枫公路 4069 号
松江松江镇乐都路 468 号
青浦沪青平公路 5540 号
南汇川南奉公路 6116 号
周浦沪南公路 3301 号
芦潮港老果公路 2202 号
奉贤新航南公路 5950 号
奉城南奉公路 218 号
高架道路支队汶水东路 240 号
崇明城桥镇三沙洪路 89 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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