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协助承揽工作;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以及按照约定支付材料费等价款。如果定作人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承揽人可按约定享有留置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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