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时间限制,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160;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160;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拓展延伸
拘留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探析
拘留期限延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时间进行延长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拘留期限进行延长。同时,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为拘留期限延长提供了依据。拘留期限延长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然而,拘留期限延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监督,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拘留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进行深入探析,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期限延长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时间进行延长的行为,一般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确保拘留期限延长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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