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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2022-01-26 来源:年旅网

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一、仲裁审理流程是什么?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

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

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

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

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回避侦查、检察、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4、参加审判权:依法参加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提问和质证、物证和其他证据的鉴定;

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此外,受害人的特殊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和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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