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现以现实生活中出现阴阳合同比较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举例:1、对于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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