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分配及验收程序: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承担责任;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若质量问题责任争议,可由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程序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织验收,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并提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备案。
法律分析
一、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现上述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经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则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认可,以后再发生非主体工程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在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等。
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提出是设计问题,《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据此,如果各方对质量问题是否在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内存在争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结语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而经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施工方应承担保修责任。然而,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应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若质量问题发生后,承包方提出是设计问题,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存在争议,可以由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检查评定并提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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