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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如何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

2024-01-08 来源:年旅网

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原则:侵犯合法权益的机关承担责任;错误拘留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错误逮捕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原判无罪由作出判决的法院负责;二审改判无罪由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负责。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案件,若一审判决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若二审改判无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法律分析

怎么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有以下原则:对于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机关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于错误拘留的人,拘留决定的机关负有赔偿义务;对于错误逮捕的人,逮捕决定的机关负有赔偿义务;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负有赔偿义务;对于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与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和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等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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