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规定以及相关缓刑适用问题。文章首先说明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情况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缓刑,不应另行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次,文章探讨了交通肇事逃逸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并指出在适用缓刑时应考虑被告人的罪过轻重、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等方面。最后,文章对缓刑考验期内未按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第三档的法定刑。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三、交通肇事逃逸能否判处缓刑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但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
(一)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三)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
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却未履行赔偿义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
若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具有逃离事故现场、毁灭、伪造现场等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而若致死一名以上人员,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会受到更严重的刑罚。
在司法审判中,具体刑罚的确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案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第三档的法定刑,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也应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等方面,适当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避免缓刑成为被告人的逍遥法外之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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