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判决书,是可以把孩子的户口迁走的。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离婚后,迁移子女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监护人(以判决书为准)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离婚证、孩子的户口本;
2,去孩子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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