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尿毒症犯人是否可以被监禁。在患尿毒症前期,监狱可以收监该犯人。然而,在患尿毒症后期,由于需要透析治疗,监狱不可以收监该犯人,而可以对其实施保外就医。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一、尿毒症犯人在患尿毒症前期,监狱是可以收监的。
二、尿毒症犯人在患尿毒症后期,需要透析治疗,监狱不可以收监,可以对该犯人实施保外就医。
收监,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拓展延伸
监狱如何应对患有尿毒症的犯人?
监狱在应对患有尿毒症的犯人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监狱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和适当的医疗护理。其次,监狱应提供适当的设施和设备,以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例如提供适当的药物和治疗设备。此外,监狱应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监测,以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同时,监狱还需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以帮助患者应对疾病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挑战。最后,监狱应与外部医疗机构和专家合作,以获取更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和专业意见,以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和护理。通过这些措施,监狱可以更好地应对患有尿毒症的犯人的需求,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结语
针对尿毒症犯人的收监问题,根据患病阶段的不同,监狱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患有尿毒症前期的犯人,监狱可以收监。而对于患有尿毒症后期需要透析治疗的犯人,监狱应实施保外就医。监狱在应对患有尿毒症的犯人时,应提供专业的医疗团队、适当的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监测。同时,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并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以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和护理。通过这些措施,监狱可以更好地满足患有尿毒症的犯人的需求,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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