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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无效婚姻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4-04-11 来源:年旅网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塬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塬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3、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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