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的问题。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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