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讲述了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措施保障共有人的权益。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因此所有共同共有的人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某个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能会受到威胁,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联系相关机构、寻求其他共有人的帮助或考虑寻求专业的房地产律师的帮助。在房产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房屋共有人的权益被侵犯,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因此所有共同共有的人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如果某个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能会受到威胁,因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寻求法律帮助,二是联系相关机构,三是寻求其他共有人的帮助,四是考虑寻求专业的房地产律师的帮助。总之,对于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以保障共有人的权益。换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个别共同共有人采取欺骗甚至是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
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房产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取得房地产的共有人。
房屋作为一项财产,不仅可以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同时所有,这在我国的民法上称作财产共有。
二、如何增加房屋共有人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以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1、赠与
假设房屋产权人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儿子。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2、买卖
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应该怎么办?你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自家兄弟。你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你的兄弟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这样,你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三、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1、房屋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2、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3、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在房产交易中,很多房屋共有人之间会发生纠纷,因此大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维护好自身利益。
结语
共有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共有人的权益。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但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联系相关机构或寻求其他共有人的帮助。对于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共有人可以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房屋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通常是善意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共有房屋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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