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刑期,不应混淆执行刑期与减刑裁定生效日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违反相关规定,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另外死缓2年这个期间是一个特殊的刑期,具有不同于一般刑期的性质和意义。所以不能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混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方式变革:死刑缓期执行何时改为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缓期执行何时改为有期徒刑的具体时间点或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罪犯的表现、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影响等综合评估,由法院依法决定是否改为有期徒刑。这一决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权衡,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具体时间点或条件并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法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性化。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减刑裁定在缓期期满后才作出,也应从缓期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死缓期间是一个特殊的刑期,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有所区别,不能混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何时改为有期徒刑的具体时间点或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由法院依法决定。这一决定需要严格审查和权衡,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会依法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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