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相互照顾、供养和支持的责任,不受感情影响。扶养权利的行使有条件,需要扶养的一方必须在生活上有困难,而另一方有能力履行。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使夫妻约定各自负担自己的费用,一方患病时仍需照顾和提供治疗费用。离婚后不再负担互相扶养,但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是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结语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相互支持和供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不受感情因素影响。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使夫妻约定各自所有财产,一方在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仍有义务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离婚后,双方不再负担互相扶养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能需要给予经济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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