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关于拘役的期限,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采用是刚柔并济的刑罚方法。此外,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拘役的执行机关不是监狱,而且参加劳动还可以酌情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