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受害人可以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因此,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1、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二、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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