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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是一个产品的总代理,如果产品出了什么问题,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07-08 来源:年旅网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含义是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一个产品的总代理,如果产品出了什么问题,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含义是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商量一下,我是产品的总代理。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商品有问题,有以下情形的,代言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相关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相关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你真的很想问你一个问题,车的名字是我的,我没开,车给我老公开,出了重大事故,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车在自己名下别人开车出了重大事负责故标准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别人车出了事故怎么办1、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车主在相应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2、如果是借车者驾驶资格具备,车主并不过错,完全应由借驾人承担。只是在其无能力履行责任义务时车主可能会承补充责任后再向责任人追讨权益;3、如果是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主本身存在了违法与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问一下,如果甲方和乙方打架,乙方误伤他人,甲方有法律责任??

互相打闹受伤的,如果一方具有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果属于意外事件的,由本人自负受伤的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我想问一下,未经我同意,私自录音是否合法?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违法,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或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在自己的场地的录音应当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属于合法取得。2、如果录音、录像取得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禁止性的规定或违法公序良俗反诉的,应当不具有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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