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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6-14 来源:年旅网

工程质量事故需及时上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划分等级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分类,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指导责任、操作责任和自然灾害等。责任主体需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留下相关证据,以减轻责任。

法律分析

虽然为了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各责任主体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施工工程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后,依旧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此时,责任主体需要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是在事故发生后的3天之内,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再出发责任,还有可能会被解雇。各方责任主体,为了减轻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会履行自己的责任,并留下相关证据。

结语

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工程质量事故还根据损失程度、责任分类和原因进行划分。各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自己的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减轻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解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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