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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刑法中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11-02 来源:年旅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以及对“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商誉获得的单位市场竞争力更强,但仍不能以损害他人商誉的方式行事。

法律分析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的量刑标准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客户退货损失;

(2)滞销压库损失;

(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

(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

相比较于不享有商誉的单位,因企业合并等原因而获得商誉的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会更强一些。尽管如此,处于弱势的一方,也是不得采取散布谣言等的方式,来损害其他公司的商誉。

结语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对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具有特定情形,如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在确定重大损失时,需考虑退货损失、滞销压库损失、宣传耗费的损失以及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等。而其他严重情节则包括侵害人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次数、方式恶劣程度、社会影响和劣迹等。无论企业是否享有商誉,都不应采取散布谣言等方式来损害其他公司的商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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