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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严重情节标准

2021-02-03 来源:年旅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数额,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赌博服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招募下级代理和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情况,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研究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研究》是一项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的工作。在这项研究中,我们将通过综合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探讨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我们将对不同情节下的开设赌场罪进行分类,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防原则等,制定出科学、公正、合理的量刑标准,以保障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这项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一个参考依据,以确保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决策能够更加科学、公正,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问题有更深入了解的机会。

结语

通过《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研究》,我们将深入探讨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以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我们将综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对不同情节下的开设赌场罪进行分类,并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预防原则,确保量刑公正和一致。该研究旨在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使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决策更科学、公正,并为公众提供更深入了解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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