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执行依据如果确认债权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条 参与分配必须要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而根据我司的统计,被执行人尚有十余处房产未被处置甚至未被查封,越秀区法院也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多处房产,显然拍卖标的并非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更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因此,原告根本不具备参与本案分配的条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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