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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