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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的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2020-12-11 来源:年旅网

使用伪基站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四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使用伪基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数量在5000条以上的或者是指使未成年人使用伪基站的,构成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范围在3年到七年,同时使用10个以上伪基站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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