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现不合格产品后不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为不合格产品是生产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现不合格产品,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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