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滑悉搜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十七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陆源。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章信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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