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格尊严权,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概念,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概念。
其次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一般人格权三项内容的核心,因此,人格尊严实际上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代名词。
最后是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人格尊严的具体权利表现
1.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2.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3.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1.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它包括: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
(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干涉;
(3)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2.人格自由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既不是公法上的自由,也不是私法上的具体自由权。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人格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
(2)发展人格的自由。
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在性质上,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并不相同。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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