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纠纷法律上存在的情况有: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等。
一、土地纠纷的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二、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③用地手续不完备。
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类的法律纠纷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很复杂,造成土地纠纷的原因除了个人也有一些国家政策造成的影响。通常在发生土地纠纷时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和平协商解决,一般这个过程由个地区相应层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干预,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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