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断手指赔偿流程如下: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
2、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由劳动能力鉴定来判断工伤保险机构赔偿费用。
一、工伤断手指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乘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乘7;
2、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乘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乘60%;
3、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评残后的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乘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乘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乘30%;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0、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乘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8、八级伤残,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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