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下: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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