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之间的黄金交易是允许的,但禁止从事回收黄金业务,个人要回收黄金必须办理金融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寄卖行不可以回收黄金,只能代为卖出。 寄卖行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不买断、不现场放款。
私自回收黄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才可以对金银进行回收。根据我国关于金银的收购规定,明确说明,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1.寄卖行,之前属于行政特批行业,跟的旅馆业、印刷业等同属于特种行业,但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寄卖行在前几年已经取消了行政特批手续。国家对寄卖行业的监管也相对宽松。另外,“寄卖行”也不是“典当行”的变相提法,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2.本质区别:
1)寄卖: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不买断、不现场放款。
2)典当:是物品所有者将物品抵押给典当行,现场取得一定当金。典当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从原物品所有者那转移到典当行。
3.各家寄卖行收取的利息没有统一标准,月利息最高达20%,最少为5%。寄卖行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经营,不涉及前置审批,所以寄卖行不可开展金银首饰抵押贷款业务。寄卖行在逐渐兴起,对各家典当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平均算来,典当行业务减少约2成房产、汽车等大件物品抵押贷款的利息,以月为周期计算,月利息从5%-20%不等。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只可以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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