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1、挪用资金100万,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上便利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①进行非法活动(起刑点5000-20000元);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起刑点10000-30000元);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起刑点10000元-30000元)。此三种情况可以既遂。
3、以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是6万元;以挪用本单位资金4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是2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