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由于工伤导致日常生活部分受限,不能胜任原工作可被初步定为六级伤残,具体还需工伤管理机构认定。认定为六级伤残可以请求以下方面的金额补偿;1、治疗工伤时所需费用;2、住院时劳动者的个人伙食补助费;3、伤残辅助器械的置入费;4、停工期限的工资发放;5、护理康复费;6、以职工本人16个月基础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原劳动能力鉴定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加以计算。此外,对于此类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待劳动者康复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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