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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