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证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和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整理和保管婚姻档案;
6、保管婚姻证件和印章;
7、宣传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
8、做好婚姻登记统计管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报表及时。
婚姻登记手续如下: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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