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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处罚规则

2022-11-05 来源:年旅网

我们讨论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目的是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在部分案件确实无法打掉罪名的情况下,追求未遂的认定,实现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存在两种涉及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案件类型:第一种,涉案金额全部未遂的案件(即不存在既遂的数额);第二种,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首先,对于涉案金额全部为未遂的案件,其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其次,对于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怎样进行量刑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参考《最高院指导案例62号:王___合同诈骗案》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本案中,王____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___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___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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