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涉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如果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一致意向并进行了交易准备,或者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并提供条件的,将受到10日至15日的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者将受到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受到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如果足浴店涉黄有犯案事实,且符合公安对涉黄交易认定标准的,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的,或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涉黄足浴店经营者因违法行为遭到执法部门拘留
涉黄足浴店经营者因违法行为遭到执法部门拘留。近日,一家位于某地的足浴店因涉嫌黄色行为而引起了执法部门的关注。经过调查,该足浴店经营者被发现涉及非法性交易和淫秽表演等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经营者进行了拘留,并对足浴店进行了封堵。此举旨在打击和整治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类似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清朗环境和公众的身心健康。
结语
严厉打击涉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近日,某地一家涉黄足浴店的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拘留。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类似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清朗环境和公众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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