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六种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二、政府收回宅基地的几种情况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尝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相关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是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29条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是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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